第一條 為提高志願服務工作團團員(以下簡稱志工)工作精神,增進服務績效,特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志工之管理、督導、考核,由協會及志工團,共同負責辦理。
第三條 志工需經甄試、訓練及實習三階段,經考核合格後始得聘任。
一、 甄試:合乎下列各項並經口試合格者。
- 年滿 20 歲以上,國中畢業以上程度之社會男女青年即民眾。
- 口齒清晰,精通國台語者。
- 品行端正,身心健康有服務犧牲之精神及熱忱者。
二、 訓練甄試合格後應接受職前專業訓練。
- 訓練課程由協會定之。
- 訓練期間遲到、早退逾十五分鐘以曠課論,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以上,或請假時數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錄用。
三、 實習:實習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個案訪視工作或活動。
- 實習期限為三個月。
- 實習期限因故請假者,得延長實習一個月。
- 未完成實習者不予錄用。
第四條 工作內容:
- 接受協會所指派之各項工作。
- 出席志工團月例會及其他相關之會議。
- 參加協會及志工團所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第五條 獎勵:
- 自強活動:全年出席月例會或服務時數每年達 75 小時以上者,可免費參加年度旅遊活動,如未達到則酌於繳納旅遊費用 1/2。
- 優良獎:每年二名提報會員大會表揚。
- 其他:配合政策各項相關表揚活動。
第六條 懲戒:
一、 休職:下列各項之一者,應予休職一年,期滿後予以復職。
- 連續無故不參加月例會達二次以上者。
- 連續請假達四個月者。
- 年度服務時數需滿 40 小時以上,不足者成為志工之友。
- 年滿 75 歲者,功德圓滿退休,為志工之友。
二、 除名:志工具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幹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- 精神欠佳、品性不端,行為不檢,不適合處理個案者。
- 無故不接受協會或志工團所派任之工作者。
- 影響協會名譽,破壞團紀情節重大者。
第七條 休職達一年以上復職者,應再實習二個月,並經協會考核合格者,始得復職。
第八條 志工自休職或除名之日起,應即繳回聘書及服務證,並終止一切志工權利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志工團大會通過,經協會總幹事轉呈理事會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