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社福慈善總會志願服務工作團員管理辦法

制定日期:84年1月12日
91年1月9日修訂
103年12月
為提高志願服務工作團團員(以下簡稱志工)工作精神,增進服務績效,特定本辦法。
志工之管理、督導、考核,由協會及志工團,共同負責辦理。
志工需經甄試、訓練及實習三階段,經考核合格後始得聘任。
甄試:合乎下列各項並經口試合格者。
年滿20歲以上,國中畢業以上程度之社會男女青年即民眾。
口齒清晰,精通國台語者。
品行端正,身心健康有服務犧牲之精神及熱忱者。
訓練甄試合格後應接受職前專業訓練。
訓練課程由協會定之。
訓練期間遲到、早退逾十五分鐘以曠課論,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以上,或請假時數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錄用。
實習:實習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個案訪視工作或活動。
實習期限為三個月。
實習期限因故請假者,得延長實習一個月。
未完成實習者不予錄用。
工作內容:
接受協會所指派之各項工作。
出席志工團月例會及其他相關之會議。
參加協會及志工團所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獎勵:
自強活動:全年出席月例會或服務時數每年達75小時以上者,可免費參加年度旅遊活動,如未達到則酌於繳納旅遊費用1/2。
優良獎:每年二名提報會員大會表揚。
其他:配合政策各項相關表揚活動。
懲戒:
休職:下列各項之一者,應予休職一年,期滿後予以復職。
連續無故不參加月例會達二次以上者。
連續請假達四個月者。
年度服務時數需滿40小時以上,不足者成為志工之友。
年滿75歲者,功德圓滿退休,為志工之友。
除名:志工具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幹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1.精神欠佳、品性不端,行為不檢,不適合處理個案者。
2.無故不接受協會或志工團所派任之工作者。
3.影響協會名譽,破壞團紀情節重大者。
休職達一年以上復職者,應再實習二個月,並經協會考核合格者,始得復職。
志工自休職或除名之日起,應即繳回聘書及服務證,並終止一切志工權利。
本辦法經志工團大會通過,經協會總幹事轉呈理事會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